余洋律师

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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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全国最大汽车维权案办案纪实

来源:余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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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案情况:

2015年3月律师团队与面带苦闷表情的委托人龚先生见面,龚先生告知,自己是重庆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老顾客,前年在被告法拉利4S店花360万元买的法拉利二手车原来可能出过交通事故,当时已找过法拉利4S点,但对方不置可否。让其补偿50万元损失也不同意,还认为委托人是无理取闹,拒绝任何协商谈判,不予补偿,更不可能赔偿。无助的委托人找到我们,请求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人诉求:

帮助出这口被欺骗的恶气,尽量讨点损失回来,以弥补差价。

三、案件难点:

了解案件情况后,团队陈晔律师、戴厚奎律师、余洋律师、史荣祖律师、包雪楠律师、赵小兰律师多方查找相关案例,多次开会讨论,确立案件需难点:1、现在全国无相关案例做参考;2、承担责任主体是原车主施焯荣还是被告;3、因为是二手车,出卖方瑕疵担保义务如何;3、该车出卖时实际参考价格与出卖时价格差异是否较大;4、买卖是否存在欺诈;5、是否能根据消法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得到惩罚赔偿金;6、惩罚赔偿金是一倍还是三倍;7、现仅有的证据为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和车辆交接合同。如果证据缺乏或以上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我们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艰难的消费者维权之路摆在了我们面前,必须克服!

四、办理情况

2015年3月31日我所接受龚先生委托,开始正式办理全国最大的维权案。团队立即开始调查取证工作,为让法院受理案件(当时为立案审查制非立案登记制),在重庆市公证处办理受欺诈公证书以证明买车前该车曾出过交通事故,以争取法院能立案。同时,团队多次商量,目前需要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随即飞赴上海、杭州等多地多部门调查取证,查明涉案车辆曾发生过事故,维修费为40余万元;查明事故前车辆所有人杭州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人杭州骏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出卖人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资人均相同,三公司系关联公司、且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施卓荣,在事故发生后该车过户至法定代表人施卓荣名下。另外部分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及时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

开庭前团队多次向查询法院是否收到对方证据,以便调整代理思路及证据质证意见。收到证据后根据对方证据提出辩驳意见,不断完善我方质证意见,不断调整完善我方代理思路代理意见。开庭前团队多次商议,设想对方提出的抗辩理由及代理思路。针对对方可能出现的代理思路及抗辩理由做出多套质证意见及代理方案。

开庭时对方律师提出:1、委托人龚先生购车前已使用两年,应明确知悉该车可能发生过维修;2、二手车销售发票卖方为自然人是焯荣,被告非发票开具主体,证明该车出卖人为施卓荣;3、提交公司营业执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意见、重庆市商委《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知以证明被告只销售新车,不具有二手车销售资质;4、申请销售经理朱俊出庭,证明被告只是协助交易,没有收益,证明本案的起因;5、用车辆交接书、龚先生的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车辆已经交付、未达到法定退车条件;6、涉案车辆新车价格加购置税约500万,车辆维修费40万元,只占车辆价值的8%,不构成重大维修;7、360万元汇款凭据证明为照顾原告交易方便,涉案车款由被告代为交付。

面对对方律师提出的犀利观点及主张,我方承担出庭任务的陈晔、余洋律师根据查明的证据及法律规定对对方律师提出主张逐一辩驳:

1、本案二手车买卖合同卖方主体的确认问题。合同主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人。合同具有相对性,即主体、内容、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合同关系是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本案二手车系原被告签订,合同载明被告系卖方,龚先生为卖方,被告依法出卖车主为施卓荣的涉案车辆。合同第三条载明出卖方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合同第六条载明该车保质期至2015年12月26日,合同条款均是针对买卖双方约定,并未针对车主施卓荣约定权利义务。被告也履行了车辆交接义务,并办理过户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可以看出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合同归《合同法》调整,物权变动归物权变动调整。虽车辆登记在施卓荣名下,并不影响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也不能改变买卖合同的主体。因此应认定被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出卖方。

2、关于是否存在欺诈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

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销售商在出售二手车时,车辆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对是否购买及确定购买价格具有重大影响,且普通消费者也只能对车辆的外观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进行检验,客观上无法对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及程度进行检验,因此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而不得隐瞒。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销售者应将《车辆信息表》作为销售合同附件,该表设置有“交通事故记录次数、类别、程度、重大维修记录时间、部件”等栏目。原被告合同约定被告应保证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因此事故发生情况属于被告应如实告知合同义务。涉案车辆事故前车辆所有人杭州骏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人杭州骏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的出资人均相同,三公司系关联公司、且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施卓荣,事故发生后该车辆过户至法定代表人施卓荣名下。被告应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事实。因此被告在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影响了龚先生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被告应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问题。原被告均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法规定的主体,涉案车辆属于生活用品,应适用其费者权益保护费法规定予以赔偿。

由于团队充分准备,开庭时未超过我们预想的范围,庭审朝着我们有利的方向发展。

五、法院判决:

2015年10月29日渝北区人民法院宣判,我方得到有利判决,我方代理意见及证据证明目的被法院采纳,判决:

1、双方撤销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

 2、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龚先生购车款360万元;

 3、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支付龚先生赔

偿款360万元。

全国最大的汽车维权案我所得到一审胜诉判决!



撰写律师: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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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余洋
  • 执业律所: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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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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