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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吴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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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罪还是无罪?

                                                                    办案小记  吴敏

  张某与林某某同住一小区,一日二人与他人一起在小区会所打牌,打牌当中二人产生纠纷,由争吵发生撕打,林某某死亡。张某因此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接案经过:

  2009年11月,本人接受张某亲属的委托,参与了张某故意杀人罪一、二审、重审的辩护。

  指控证据:

  1、刑事案件登记表;

  2、破案报告;

  3、被告人张某供述;

  4、证人刘某、孙某,郑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报告

  6、尸体鉴定结论等

  ?????

  指控罪名:故意杀人罪

  分析:

  1、被告人有无杀人的故意?

  2、被告人有无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

  3、被告人是否放任结果的发生?

  4、被告人是否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

  5、被害人的死因?是否因打而造成,有无致命或明显外伤?

  6、二人有无积怨?

  7、死亡的结果是否由被告人所控或所可否预见?

  被告人张某如有上述1、2、3,则,可构成故意杀人或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有上述4,则被告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如上述1、2、3、4无法判断,则要根据5、6来分析被告人的行为从而判断出被告人的主观思想,否则,被告人的行为则可能符合7的犯罪特征。

  辩护思路与准备:

  1、被告人无罪。被害人的死亡属意外事件。

  2、被告人如构罪,也属过失犯罪。

  辩护要点:

  一、张某无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1、被告人与被害人同住一小区,且多次在一起玩牌,无积怨、无仇恨。

  2、此次案件的发生是在打牌中间因多言而突发,无严重敌视或对抗,更无预谋。

  3、被告人与被害人撕打没借用任何暴力工具,仅用掌、拳互相击打,难以致人死亡。

  二、被告人无放任结果的发生,也不构成间接故意。

  1、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未再动手。

  2、被告人见被害人倒地后,虽说未及时上前施救,但其是因为认为被害人是故意倒地想讹诈他,并非放任。

  3、被告人见被害人真的出事了,积极打拨打急救电话,并垫支费用。

  从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被告人所希望或追求的。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

  三、本案被害人死亡不是被打所致,而是因身体原因所致,属意外事件。

  1、尸体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身体表皮无外伤,内无出现破裂或血肿,心脏较肥大。鉴定结论:死因不明,不排除瘁死。因此,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可排除是被告人所造成。

  2、证人证言证实,双方对打并不激烈,只是拉扯、拍打。同时还证明被害人在打牌过程中一直输钱,情绪较为激动。

  四、如构罪,被告人存在依法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生活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不准,予以纠正。被告人张某在犯罪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定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结果: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人继续担任被告人的二审、重审辩护人。

  二审经审理认为此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辩护意见:

  本人继续认为,本案应属意外事件,而非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1、故意杀人是主观上欲剥夺他人的生命,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而本案不是,本案仅是因打牌引起纠纷,二人无过节,无仇恨。撕打仅是在隔牌桌的情况下,用掌、拳互相击打,击打的程度不足以致人死亡。且有他人劝解。不可能致人死命。

  2、虽说被告人与被害人撕打时,不排除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但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并无外伤或内伤。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因为伤害所致,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无造成他人组织、器官结构的损害或功能障碍、丧失的危害结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3、如果说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击打有一定关系,但被告人的行为也只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力之一,而非决定力。故,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再退一万步说,如果说被告人构成犯罪,也非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属过失犯罪。

  重审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撕打拉扯,虽说被害人的死亡不是直接由被告人的撕打所造成,但被告人的撕打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重要诱因。因此,被告人在应当预见到在撕打过程中会出现不良后果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及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本案认为,本案由被告人的玩笑而引发,同时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撕打事实经过,且有被害人因此死亡的后果,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据??????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重审后,被告人本还有一次上诉机会,但被告人与本人均认为,毕竟被害人已死,且死亡与被告人有一定关系,再上诉心理也过不去了。故,就放弃了上诉。此点也证明被告人根本没有故意杀人或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重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被告人走出看守所。

  小节: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审结,由一审的故意杀人罪指控,到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再有重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由一审的量刑十年到重审的缓刑,虽说结果已经比较好了,但本人认为,本案还存在较多的争议之处,故意杀人罪首先要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此案没有。故意伤害罪要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身体伤残的结果,此案没有。虽说被害人死亡,但死亡鉴定报告上的死亡原因非因伤害而死,死亡原因不明。本人并非漠视生命,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讲求的就是证据,无证据就不能予以定罪,这也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按说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与本案证据比较接近,但严格按照过失犯罪的理论来说,此案还是存在疑问的。过失犯罪必须存在应当预见。而本案被害人身强力壮,正值当年,被告人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会死亡?被告人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还是应当预见被害人会因其他原因死亡?本人认为,此案的认定还是存在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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