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请求其他合伙人支付出资款及合伙利润,法院:原告证据不足,判决驳回!
来源:李鸿雁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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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Z某向法院起诉称:2013年,原告与三被告合伙承揽各类工程施工,口头约定原告出资65万元,并负责工地材料采购供应,被告H1以奥迪汽车入股,被告H2以其社会关系入股,被告H3出资附54万元,参与共同管理。2013年年底,各项工程完工,原告要求清算结账分配利润,三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支付。为此原告请求判决三被告支付合伙出资款及合伙利润及8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人以上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及原告出资去向等证据,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要求三被告退还合伙出资款并分得利润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合伙出资和利润已经其和第一被告进行结算,但第二和第三被告均不予认可,对此原告不能提供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予以清算,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Z某的诉讼请求。
景运律师点评:民事诉讼存在各种风险,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对诉讼风险进行了解并作出相应准备,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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