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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自然人独资企业共同担责

作者:徐云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3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且证据充分。被告购买原告材料及加工费欠款32400元,原告提供送货单一份、录音一份作证。货物由被告1签收用于公司经营,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货款。原告2011年10月25日成立青岛××××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2是被告1之妻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自认了欠款事实但认为原材料有质量瑕疵,不应按照原价支付,双方经调解,达成被告限期支付原告20000元的一致意见。

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货款欠款纠纷,证据很重要,本案的证据有原告留存的送货单、通话录音,律师调查的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股东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完全可以证实案件事实,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瑕疵问题,我们问了原告本人真实情况,原告表示确实有一部分材料有质量瑕疵,但被告接收货物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就这部分材料申请司法鉴定。我方为了能即及时拿到货款,愿意与对方调解,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附: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1:×××,男,××××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2:×××,女××××年×月×日生,汉族,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3:青岛××××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2400元;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8月31日被告购买原告材料及加工费欠款32400元,原告提供送货单一份作证。货物由被告1签收用于公司经营,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货款。

原告2011年10月25日成立青岛××××公司(自然人独资),被告2是被告1之妻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10月26日

徐云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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