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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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劳动纠纷,综合,公司企业

排除妨碍与不当得利纠纷

来源:李鸿雁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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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排除妨碍纠纷

案情简介

X与丈夫(已故)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即尹A、尹B、尹C、尹X。夫妻二人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XXX号院内北房五间,已经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确认权属,子女四人各分得房屋一间。但该院落的全部房间常年被尹X独自占据着。故高X、尹A、尹B、尹C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一审法院提出主张,要求尹X腾退非法占有的属于尹A、尹B、尹C的房屋。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高X、尹A、尹B、尹C的主张。尹X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律师依法接受被上诉人高X、尹A、尹B、尹C的共同委托,出庭进行应诉。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行为,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故一审判决支持X、尹A、尹B、尹C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得支持。X不服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被驳回。


法院判决: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景运解说

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为尹X是否应当腾退涉案房屋。根据法律,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行为,妨害物权或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以及调解书所确认的事实,涉案房屋属于尹A、尹B、尹C所有,高X享有居住权。尹泽才占有房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高X、尹A、尹B、尹C要求其腾退,应予支持。尹X对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异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尹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故被二审法院驳回。本律师代理本案,为被上诉人赢得了案件胜诉的好结果。


 

案例二: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2016年XX日,被告杨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给北京市通州区XXXX工地送货,在倒车时,将工地围墙撞倒,将正在墙另一侧工作的工人汤X砸倒,造成汤X当场死亡。死者汤X与张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女儿汤A,儿子汤B,汤X父、母亲事故发生时均已去世。2017XX日,张X、汤X、汤X作为甲方与乙方邢X达成民事协议,内容为: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XX万元整。

另,被告杨X为××号牵引车于2015XX日在被告人保财险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万元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5XX日至2016XX日,本起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

现原告邢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X 给付原告垫付的火化费、接尸车运输费、服务费1470元、丧葬费440元、各项经济损失XX万元;2.判令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XX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杨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通州区XXXX工地送货时,将工地围墙撞倒,造成围墙另一侧的汤品青当场被砸致死的交通事故。被告杨X××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被告人保财险应在保险限额内对汤X亲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余不足部分由被告杨X承担。现原告邢X已对汤X家属进行了赔偿,因二被告未及时进行赔偿造成原告财产利益受损,故二被告须在应予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范围内返还原告财产损失。


院判决:

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邢X赔偿款XX万元。


景运解说

本案本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但本律师在接到原告邢X的委托并仔细分析研究案情之后,根据各方主体性质,确立了以不当得利起诉二被告的案由,事实证明,这一案由的选择是正确的。

此外,要特别指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事故的地点建筑工地到底属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被告提出“工地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道路,故不应以交通事故来认定本案事故性质,而应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抗辩意见。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案事故车辆在进入工地后,一直处于行驶状态,故此次事故应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按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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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鸿雁
  • 执业律所: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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