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周折,多次努力,二审法院改判农转非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刘先生驾驶车辆在津南区小站工业区八号路与杨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津南区津港公路大队交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无责任。刘先生在咸水沽医院手术治疗后委托我们团队代理其诉讼。刘先生在津南区生活已有十几年并且在津南区购买了小产权房,名下有一辆客车用于某一单位作为班车使用并雇佣刘先生作为其班车司机。因此,我们本着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利益的原则,立即着手为其准备相关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证据材料。
在第一次庭审时,津南区法院认为我们准备的买卖合同、居民委员会居住证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不足以证明原告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未支持我们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伤残赔偿的请求。
一审后,我们律师并未放弃,积极的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先生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纳税证明,无法证明收入来源,但经过我们律师了解,其是在下班途中出的交通事故,劳动关系事实业已存在。我们律师根据其丰富的办案经验,立即与单位沟通,让单位出具证明,证实刘先生收入来源来自于城市。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该项证据,并通过自己办案多年的经验,向被告方巧妙提问,使被告方承认了这一事实,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以城镇赔偿标准计算了刘先生的伤残赔偿。
二、启示:
在此案中,刘先生最初并没有希望能够以城镇户口去计算伤残赔偿,但我们律师以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巧妙的询问技巧,最终使刘先生以城镇户口拿到了高于农村户口一倍的伤残赔偿,充分证明了聘请专业律师的必要性。
附查询案号:一审(2015)南民二初字第1146号
二审(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4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