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继承,借贷关系受保护;事实清晰,缺席亦可判决
来源:罡正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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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邓某借款10万元给卿某,卿某出具借条并确定月利息为贰分伍厘,于2015年内还清借款。2016年9月,邓某因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为郭某、郭某某、赖某、赖某某。四人多次催款未果,委托罡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周怡、李秋香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两位律师于原告的耐心沟通,向相关当事人的细心取证,被告卿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卿某、李某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
2.法律延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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