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增洁律师

薛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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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范某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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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由

变更抚养权纠纷

二、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9日,范某某与张某甲双方经调解离婚,婚生子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范某某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范某某暂时居住在张某甲处至2011年1月1日,期间由于张某甲一直没有正式工作,不务正业,范某某不堪忍受于2011年1月1日带着孩子离开张某甲至今,因张某甲没有经济能力,范某某不得不一人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期间张某甲对孩子不闻不问,丝毫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后张某甲与他人结婚另行组成家庭。现范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并要求张某甲支付抚养权。

三、案件的焦点

1、抚养权是否能够变更?

关于变更抚养权,第一可以双方协商变更,第二若是一方不同意,主张变更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变更抚养权对孩子成长不利,总之抚养权归属的原则在于对谁抚养孩子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来确定,另外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自行选择跟随父母其中一方。本案中,双方均同意变更,且孩子也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不存在争议,因此可以变更。

2、能否要求离婚之后变更之前这一期间的抚养费?

本案中,律师提供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在离婚之后,一直由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承认欠原告抚养费,最终法院部分支持被告应当支持离婚之后变更之前的抚养费。

3、孩子每月的抚养费为多少?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数额按照个人工资的20%到30%支付,原告提供社保缴费证明其工资数额,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整。

四、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变更抚养权,由原告抚养孩子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且被告需支付离婚之后,变更之前的实际支付抚养费19000元。

五、律师建议

现今社会,很多家庭的婚姻关系处于岌岌可危的地步,律师建议,谨慎结婚,谨慎离婚,若是婚姻关系无法继续存续,还是及早分开,一别两宽,各自欢喜。尽量不要伤害彼此,若是涉及赔偿事宜,及时联系律师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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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薛增洁
  • 执业律所: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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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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