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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不连续,银行拒绝承兑
作者:湛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7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岳阳某发电公司与湖南省电力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签订后,岳阳某发电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向湖南省电力公司开具了发票。湖南省电力公司背书给原告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编号为“xxxxxxxx”),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7日,出票金额为4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27日。承兑银行为招商银行某某区支行,岳阳某发电公司作为该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委托中国银行向招商银行某某区支行收款,而招商银行某某区支行以“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此票据已超票据权利期限2年,”为由而拒绝承兑。岳阳某发电公司为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招商银行某某区支行返还40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虽然岳阳某发电公司未在到期后两年内承兑,但其仍有权向招商银行长沙先导区支行主张返还40万的权利。
【温馨提示】
在用汇票进行支付时,相关财务人员一定要细心检查汇票上的信息。尤其是看汇票是否被涂改、是否背书连续,以及是否超过权利时效等信息。以免因汇票背书不连续、被涂改、过票据权利时效而被拒绝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