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无罪释放
一、案情介绍 2011年8月20日凌晨4时许,台山市大江镇新大塘管区路段发生一起恶性殴打致人死亡案件,两名被害人在路上被人拦路用铁管殴打,一死一伤。此案在当地备受关注,因此台山市公安局迅速组成专案组,于2011年8月25日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由刑事拘留李某,其他多名犯罪嫌疑人也先后被刑事拘留。几天后,公安机关宣布侦破“8.20”大江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其向社会发布的通稿中认为是李某指使其他犯罪嫌疑人行凶,李某是首犯。 多家媒体均对此案作了报道,并将李某报道为雇凶之人,如《殴人至死只因同行竞争》——《羊城晚报》于2011年9月2日(A23版);《生意受影响怀恨教训人大江故意伤害致死案告破》——《江门日报》(第8013期 C2版);《南方都市报》等。 二、承办过程 2011年9月1日(星期四)下午,李某的家属委托邓世运律师为李某辩护。受托后,邓世运律师一方面于9月2日(星期五)向台山公安局申请会见李某,另一方面立即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此案的信息;9月5日(星期一)上午,赶往台山会见李某;9月7日(星期三)下午,向台山市公安局递交律师意见书,就李某是否具有犯罪动机、李某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尖锐的利益冲突、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李某参与犯罪等问题提出了法律意见,请公安局在考虑提请批准逮捕和认定案件事实时审慎;9月14日(星期三),再次向台山市公安局申请会见并会见李某。 9月26日(星期一)上午,在得知公安局提请逮捕后,邓世运律师立即向台山市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书,请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核实相关问题;审慎审查证明李某参与犯罪的证据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孤证不能定案”的情形,并着重就证据是否满足逮捕的证据条件提出意见,指出批准逮捕李某要审慎,建议不批捕。 三、案件结果 邓世运律师的法律意见得到台山市检察院采纳,检察院于2011年9月27日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某,公安局同日对李某取保候审。2012年9月份,经过邓世运律师和台山市公安局的有效沟通,台山市公安局于9月26日决定解除李某的取保候审,李某至此获得完全的自由。 四、办案总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审查逮捕环节,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在辩护实务中,律师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应该向检察院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在本案中,邓世运律师正是通过建议不批准逮捕的工作,维护了当事人李某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