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恒英律师

申恒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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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解除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

来源:申恒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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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女方经人介绍认识男方并相恋,女方怀孕之后,居住在男方家中,男方父母照顾。后女方父母得知,遂两方父母商量子女的婚事,但因琐事没有办理婚礼,男女双方也没有领取结婚证,孩子出生了。后女方父母坚持让女方起诉与男方分手并争取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最后法院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孩子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每月支付女方抚养费至孩子满十八周岁。

律师说法:

本案的案情在生活中很常见,但是协商不成走诉讼途径的话,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

1、         区分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1)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3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2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2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由于年份久远,目前我们常见的是同居关系,因此,很多人对一些事实轻易界定为事实婚姻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2、         案由的确定。如果界定为同居关系了,还需看要解决几个事儿,如果仅是涉及到同居其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起诉;如果仅是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可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起诉;如果都有的话,可以选择上一级案由“同居关系纠纷”。如此一来,可以快速立案,尽快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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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申恒英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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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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