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过程中,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怎么办?
关键词:无碳复写纸 买卖合同 质量检验
主要案情:
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以协议所附单据标明数量的无碳复写纸抵偿所欠原告的973161元款项。协议签订后,被告将上述货物交付原告,但原告在使用中发现该批纸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使用,遂要求被告更换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均被拒绝。
律师分析: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后,积极的收集对方违约的证据,到法院立案,到最后开庭。这其中包含了一个核心要点,出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本案涉及的是隐蔽的瑕疵担保义务,原告只是的验收货物只是对货物数量进行了检验,因此被告还是不能免除自己的瑕疵担保义务。
下面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俊伟,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显东,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凯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荣华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致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利静,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于俊伟与焦作市荣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于俊伟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于俊伟的委托代理人梁显东、马凯健,荣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原小波
审判员张卫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