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伟律师

刘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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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成功代理李某与武汉海x热水器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来源:刘丽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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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5年7月5日,原告与康x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原告按康x公司的规定从2015年8月6日至2015年8月8日前将一批海x电器从武汉运至福山。2015年8月5日晚,原告李x按安排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园内装货。在装载货物过程中,被告海x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操作出错,将原告从三米多高的车辆上猛推至地上,造成原告李x左脚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李X与被告海福X源公司、被告海X尔公司协商赔偿款未获,故诉请法院判令:

1、被告海福X源公司、被告海X尔公司赔偿原告李x医疗费人民币37,266.03元、误工费人民币175,000元、护理费人民币8,677.04元、交通费人民币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30元、必要的营养费人民币1,65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9,704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5,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等共计人民币291,647.07元;2、被告海x源公司、被告海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判决】

被告海x源公司、被告海x尔公司关于其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海福X源公司、被告海x尔公司对于本案侵权事实无法查实存在过错,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x福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X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331元;

二、被告武汉海x热水器有限公司对于被告青岛海x源供应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点评】

本人作为原告代理律师,积极从当事人利益出发,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积极搜集证据,最后取得成功,大部分请求得到了支持,最大化的维护了原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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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丽伟
  • 执业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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