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员工的职务签字行为“情况属实”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创)
仅凭员工的职务签字行为“情况属实”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明细单对账行为,能否直接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程某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法律解析
供稿│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邵贤南律师(授权发表)
【关键词】
买卖合同 对账单 劳动关系 货款 职务行为
【要点提示】
明细单对账行为,不能直接认定为双方一定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身为原告南昌片区经理的被告,在2016年明细单上签署“情况属实”的行为,理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并非其对自己拖欠货款的确认。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安农业公司
被告:程某(原告公司的员工)
【案情简介】
原、被告自2015年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为原告公司销售业务员,公司以往的业务流程是业务员担保货款制度、执行的先货后款,后因吉安某某农牧有限公司在2015年开始调整了业务流程,执行先款后货,这对原一直在合作的客户出现了不适应的现象,公司为了业务继续合作,就给与了公司业务员先向公司财务借款用于所属客户先支付货款提货,待到月底业务员收回客户的货款后再还回公司,依次循环。随着业务销售额的增加,当出现借款金额超过客户提货货款金额,业务员会再次补充借款。
被告在2016年6月份开始,本应要还回公司的220906元货款拖延不还。被告在2016年6月28日,与公司对账,被告在原告处共提货总价款342089.19元,尚有220906.02元的货款未偿还,被告对该提货明细单计算的未还货款金额进行了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