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琪律师

陈裕琪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成功代理克扣工资赔偿一案

来源:陈裕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0
人浏览

成功案例:

 

案情梗概:

原告:    左某     1974年生    户籍所在地:湖南株洲市    为我方当事人

被告:   深圳市罗湖区某私企             所在地广东深圳

左某于1996年到深圳市罗湖区某私企工作,2012年罗湖区某私企安排左某出任公司外贸经理,由于外贸近几年的不景气,公司决定让左某待在公司不用出席外贸的各种场合,  201361日,深圳市罗湖区某私企向左某出具了管理人员职务解聘通知,解除了左某外贸经理的职务。从2014.1月起,左某虽正常上班,但公司未安排其工作,仅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其工资。

2014910日,左某致函单位,要求恢复工作,发放正常工资,或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1013日,公司向左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称单位是根据左某的要求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条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2014118日,左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公司不服,诉至深圳市罗湖人民法院。

 

最终裁决:

 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左某正常上班,但公司无故不安排工作,故应按左某提供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补发左某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虽然是左某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本案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当向左某支付经济补偿。于是,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左某20141月至10月的工资差额95268元、经济补偿195200元。

 

律师提醒: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大多会提出异议,但判断用人单位主观是否为恶意的标准,不仅是用人单位是否提出异议,更应看其是否提出并得到法院支持的相应证据,证明确实因客观标准计算差异,导致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仅是对劳动者提出的追索劳动报酬的证据一味予以否认,而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清楚地计算出用人单位未应及时、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的,应认定用人单位存在主观恶意,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由陈裕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裕琪律师咨询。
陈裕琪律师
陈裕琪律师
帮助过 536 万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华通大厦九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裕琪
  • 执业律所: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88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华通大厦九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