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诉钱某劳动争议案
成功案例: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诉钱某劳动争议案
原告 : 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 所在地: 深圳市布吉
被告: 钱某 1982年生 户籍所在地广东广州 为我方当事人
案件梗概:
钱某于2004年5月22日开始到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但尚未宣告破产。
2016年3月27日,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钱 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钱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作出后,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钱某明确表示同意解除与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由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判决: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且须履行相应程序,否则便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在本案中,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破产清算申请,且破产清算申请亦被人民法院所受理,但在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期间,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不能单方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合同。因此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向钱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拟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鉴于钱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与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并由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视为钱某对自己权利之处分。人民法院遂判决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向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0元。
律师提醒: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以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除非劳动者同意解除,否则属非法解除。
二、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
三、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一定要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虽然这一规定不合理,但在劳动法没有修改之前,申诉人还是要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执行的。超过六十日的话就会丧失实体权利。这样的话,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针对某些仲裁机构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比如档案返还)的事项,如果在申请仲裁时没有请求的话,即使到了法院,法院也不会对该请求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在仲裁时坚持申诉,在仲裁完了之后,再去法院诉讼。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支持你的申诉请求,但无权剥夺你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