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裕琪律师

陈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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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陈某事实婚姻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陈裕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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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黄某诉陈某事实婚姻离婚纠纷一案

 

【案情梗概】

原告:黄某,女1970年生,户籍广东惠州,现居住广东深圳

被告:陈某,男1970年生,户籍广东潮州,现居住广东深圳

 

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2113(农历921)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19931211日生有一子;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自2010年上半年分居至今,双方分居期间曾于20157月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

 

【最终判决】

深圳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仅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违反了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但在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原、被告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按事实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判决准予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进行调解,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律师解析】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虽然缺乏形式要件结婚证,但其实质与正常婚姻并无二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前我国农村地区事实婚姻情况所占比例非常高,也是适应当时社会状况和获得了社会广泛认同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出台正是充分考虑了很多婚姻存在形式要件不完备的情况,对于条例出台前的仪式婚予以认可以便于保护广大妇女、儿童权益,但是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婚姻登记作为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是婚姻管理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所以作出规定,对于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满足婚姻实质条件的应该与合法婚姻等同受法律保护;对于199421号之后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原、被告1985年农村习俗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故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要点提示】

事实婚姻如何办理离婚,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虽然缺乏形式要件结婚证,但其实质与正常婚姻并无二致。

对于19942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前满足婚姻实质条件的应该与合法婚姻等同受法律保护;对于199421号之后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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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裕琪
  • 执业律所: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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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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