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刘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成功案例:
2014年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胜诉。案件达成调解如下:
案件梗概:
原告刘某,女,汉族,群众,生于1983年X月X日,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陈裕琪律师,深圳市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现役军人,生于1981年X月X日,住址:福建省厦门市。
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某婚恋网站相识恋爱,2010年10月10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生育一子杨某鸣。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杨某鸣抚养权归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院查明:原被告之子不满一周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大额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欠原告母亲23000.00元。
最终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自愿与原告刘某离婚;
二、杨某鸣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曲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
三、夫妻双方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五、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曲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提示:
一、受理法院因何在原告所在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案件管辖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受理案件的法院应该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但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为福建省厦门市,而受理法院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何如此?请大家注意被告的特殊身份,现役军人。根据法律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本案之所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因了。
二、孩子为何会归原告
其实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担本案主要是孩子年龄的问题,即孩子不满1周岁,也就是仍处于哺乳期。《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上述规定,孩子抚养权应当归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