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双方债务应如何定性?
夫妻离婚,双方债务应如何定性?
李某与王某本是夫妻。2006年3月,李某向妻子王某借现金30000元。2006年5月,在王某的催促下,李某向妻子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是:“2006年3月本人李某借王某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定于2008年3月归还,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字据为证。”2007年5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该笔借款进行处分。2008年3月以后,王某向李某追要该借款未果。2009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该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律师解析:
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所写的借条是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可以订立借款协议,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明确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该条,必须在离婚时提出,换言之若夫妻双方不提出离婚,则丧失了该笔债权的还款请求权。
如果借款协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离婚时提出还款,则诉讼时效期间为离婚时起两年。如果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从债务到期日起算两年,但若离婚时才能提出还款,则可能遇到离婚时债务时效届满的情况,债权人可能会因此丧失该笔债务的胜诉权。
故认为,第十六条的规定,没有明确时效问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
相关提示:
民法中强调意思自治原则,有效的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这里借款必须是一方用于个人事务的,才能按照借款协议处理,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夫妻双方均享受权益的事务,则不予支持。
此处夫妻之间的借贷,也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