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培瑞律师

黄培瑞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继承,刑事案件

《黄培瑞律师承办案件入选司法部案例库》

来源:黄培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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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2003年大学毕业后即应聘到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刘某在公司踏踏实实、兢兢业业工作,一干就是十二年。刘某也从懵懂少女变成了有自己家庭、有可爱女儿的职业女性。工资也由最初的几百元涨到了每月2500元。2014年初刘某意外怀孕二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刘某与丈夫决定生下这个孩子。为了不耽误公司经营工作,刘某一直坚持上班。上班期间,公司负责人通知刘某,可以休三个月产假,但产假期间,需要自己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刘某同意,并一直上班。

2015年1月15日,公司人事负责人张某突然告知刘某要先签自动离职书,等生完孩子休息一两个月,再回公司重新办理入职。公司这么一说,刘某诚惶诚恐,与张某沟通,表示自己可以只休一个月,正好自己生孩子赶着过年,公司业务也不忙,自己还有十五天年假,公司人事部张某多次跟刘某说,因为刘某是非法生育二胎,不符合计划生育,公司有明确规定,像刘某这种违法超生,公司可以直接辞退刘某,什么补偿金都没有。当时刘某马上临产(2015年1月23日住院,24日凌晨3点宝宝出生),还一直坚持上班,虽然心里不太踏实,但因为十多年的共事,十多年的感情,所以对公司负责人所说的,一直十分相信,而且刘某又非常珍惜这份工作,想回去上班。2015年1月22日,公司在济南KTV里举行年度活动,公司经理简某,带着公司盖好公章的自动离职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让刘某在KTV里签了字。

签完字的当晚,刘某心里十分纠结,左思右想,觉得这事有点草率了,万一到时候不让回来上班怎么办?而且刘某隐隐约约觉得除了超生二胎,可能还有其他没弄明白的事情。于是,刘某想第二天去公司找负责人拿回自动离职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是,万万没想到,一个晚上的思想激烈斗争,宝宝提前发动,2015年1月23日凌晨五点见红了,刘某也就只能先去医院生产了。在待产室里,刘某发QQ信息给公司人事负责人张某,告诉她,有些事情还没搞清楚,先别办离职,张某回复刘某:先安心待产吧。

之后,刘某打电话给公司人事负责人张某,告诉她要撤回自动离职书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张某说,她得问问领导再决定。当天上午还让公司的济南公司业务经理简某再次从QQ上劝刘某,要想回公司,就相信公司,按照之前说好的处理,说刘某要是这样做就回不了公司了等等。因为刘某这次坚持自己的意见,于是下午公司人事负责人张某给刘某打电话:通知辞退刘某,因为刘某不方便出门,所以,只是电话通知就可以了。

三个月后刘某要求来公司上班,公司以刘某违法生育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刘某申请劳动仲裁。

2015年10月刘某来到了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黄培瑞律师承办该案,2015年10月12日向济南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庭审中出具如下证据:刘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证明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2003年到2015年一直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刘某社会保险个人清单一份,证明刘某的社会保险基数为2500元。刘某孩子出生证明一份,证明2015年1月24日刘某处于产期。QQ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公司在欺诈、胁迫下提交《辞职申请书》、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刘某工资清单一份,证明刘某的工资情况。

公司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以及与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公司没有以给刘某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刘某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该《辞职申请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真实有效。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刘某自行提出辞职,公司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情形,请求予以驳回。

济南市某区劳动仲裁委认为:依据被申请人签订的《辞职申请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经庭审核实确系刘某所签,且刘某对以上两份证据上的签字盖章均没有异议,应该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刘某系个人原因辞职,故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后刘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辛辛苦苦在公司工作十二年,意外怀孕分娩前的两天才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是因为协助总公司办理手续,并且是在公司做出于三个月后还可以来公司上班后的承诺后才提交签订的《辞职申请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现在竟然这样就被“辞退”没有任何赔偿,对仲裁裁决不服。在与律师沟通后于2015年12月4日起诉到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开庭,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庭审中除出示仲裁阶段的证据外,补充两份证据:公司员工张某、简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一份,证明张某、简某是公司员工,与刘某就劳动合同问题沟通。济南某公司电话单一份,证明与刘某沟通的电话登记人为公司。

公司没有提交新的证据。除仲裁阶段的答辩理由,公司提出刘某生育二胎,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故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提交了《辞职申请书》以及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是从刘某提交的证据综合分析来看,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刘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时即将生产,生产后无法工作,也失去了收入来源,且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刘某放弃公司的经济补偿权利于常理不符。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在违背刘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出的,实际系公司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另外虽然刘某生育二胎违反了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但这是公法上的义务违反,与私权利并无直接必然关系。刘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但对劳动法下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必然影响,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该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刘某支付赔偿金60000元(2500元*12个月*2),对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山东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刘某支付赔偿金60000元。承办律师协助刘某申请了法院强制执行,已经执行完毕。

【案件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公司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辞职申请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就有法律效力。那么《辞职申请书》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在什么情形下签订的是案件的关键。在刘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有电话录音,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共计300多条通信信息。承办律师每句话都做了序号,在300多条信息中有60多条明显为公司胁迫刘某自己提出辞职的话语,是诉讼请求得以支持的关键证据。

本案中法官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违反当时计划生育政策承担的是公法行政法上的责任,并不必然影响私法上如劳动法上的权利。生二胎女工“主动”辞职,合法权益受侵害,申请法律援助维权,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指派的律师一丝不苟、依法维护了刘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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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培瑞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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