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栓成律师

郑栓成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综合

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来源:郑栓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1
人浏览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21日,冯某夫妻生育女儿蔡琼。2002年开始,冯某同意蔡琼由被告蔡某抚养,并将蔡琼的户口落在蔡某的户口本上,但蔡某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后蔡琼与蔡某关系恶化,蔡某打骂蔡琼,蔡琼与蔡某的矛盾日愈加深。现冯某因蔡琼的抚养问题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蔡某与蔡琼的收养关系。

问:法院会怎么判决?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1998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蔡某对蔡琼的抚养从2002年开始,且未到民政部门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故蔡某与蔡琼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原告冯某对蔡琼的抚养权依然存在,故原告提出解除蔡某与蔡琼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我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是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同样,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也予以默认,《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上内容由郑栓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郑栓成律师咨询。
郑栓成律师
郑栓成律师
帮助过 561 万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路与建华大街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南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栓成
  • 执业律所: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1*********35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路与建华大街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