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邵阳律师 > 欧阳移和律师 > 亲办案件 > 案件详情
律师信息

青春不是朱唇红,快活林!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5 浏览量:0

审理法院及 案号:隆回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4民初397号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案件来源:网上推介

委托人诉讼地位: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律师,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隆某,男,1996年10月出生;被告罗某,女,1999年6月出生;2015年初原告隆某与被告罗某通过网上聊天相识,时年被告罗某未满16周岁,2015年腊月双方便开始同居,一个月后被告罗某告知原告隆某其已怀孕,2016年9月29日罗某生育一男孩隆某贤;2017年9月12日,罗某再生育一男孩隆某贤,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7年10月,原告隆某准备给两个男孩上户口,因双方无结婚证件,派出所要求必须做亲子鉴定。后鉴定结论确定:第一个男孩隆某贤不是隆某所生,与原告隆某无血缘关系。而在双方等待鉴定结果期间,原被告因琐事吵架,被告罗某出走,后长时间不归,两小孩交由原告父母带养。2019年2月13日,原告隆某愤然起诉。

原告起诉请求为:两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382190元!

承办过程:

      本案 被告是1999年10月出生,在原告起诉时尚未满20周岁,而这代人是网络高手,被告在网上一艘,便找到本人,径直与本人联系,也许年轻的被告罗某被382190元小孩抚养费给镇住了,很快本人便与罗某谈妥律师费用,本案顺利成案!随即案件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在对原告诉状进行法律分析后,本代理人 随即提出答辩意见,与被告商榷:一,因亲子鉴定表明,大男孩隆某贤与原告隆某无血缘关系,因此原告不是大男孩的父亲,其要求抚养大男孩隆某贤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可以自己带养,不需要由原告抚养,所以就不存在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大男孩隆某贤的抚养费;二,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孩子抚养费,不合乎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所在地虽然是划归城镇行政管辖,但是仍然是属于农村,其生活成本并不高,其生活收入来源及支出也不是城镇;另一方面,被告没有正式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一个未满20周岁的女孩,其 自身生活难保,所以原告要求支付的小孩抚养费过高,请求法院斟酌处理。被告对此意见表示赞同!

2019年4月8日,本案第一次开庭,被告罗某没有到庭,本代理人全程应对。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出原告与大男孩已经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有权抚养大男孩,本代理人随即予以反驳:法律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必须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而原被告是同居关系,双方没有婚姻关系,所以原告的举张缺乏法理依据和事实依据,其理由站不住脚;同时其主张的抚养费标准按城镇户口计算,也不合乎最高院关于小孩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2019年6月10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原被告均缺席,双方仅仅只有律师到庭。因原告深知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不久原告申请撤诉。

审判结果:2019年6月13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隆某撤回起诉。至此,我方被告罗某胜诉!

律师后语:尽管本案我方胜诉,但是被告的生活方式和人生观念,本代理人不予赞同,其胜诉有点让人尴尬。青春并不是年少的朱唇红颜,不是逍遥作乐的快活林,青春是一段激情燃烧的岁月壮歌,是一个昂扬向上的美丽心境!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任何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逃避责任与义务,那是一种怯懦,会遭到社会的唾弃!唯有不负韶华,不负时代,不懈奋斗,勇敢担当,才能让青春出彩!

欧阳移和律师

欧阳移和律师

服务地区: 湖南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135-7497-169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