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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的烦恼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2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刘某同胞姐姐刘某珍与阳某平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3月,阳某平以经商为由需办理贷款,阳某平于是提出借用刘某身份证用作贷款担保,刘某碍于阳某平系自己亲姐夫,于是把身份证借给了阳某平。2003年3月6日,阳某平未经刘某同意私刻了刘某和其妻子 的印章,通过原信贷员阳某,在刘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以刘某明义贷款20000元,定于2003年11月30日偿还。但是该笔贷款到期后,阳某没有偿还。于是原信用总社即现今的农商银行将刘某上报为失信黑名单。2013年3月,刘某去贵州松桃办理工商登记时才知自己是失信人,不能办理工商执照,2016年5月,刘某于是与当时经办人阳某理论,要求其删除失信黑名单,阳某于是给刘某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该借款系阳某平实际所贷和使用,刘某贷款时没有到场,并要求信用社帮助删除失信黑名单,信用社负责人当即答应刘某请求,但至今未办理,因此刘某诉请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失信记录。

律师意见:依据【贷款规则】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坚持人证一致原则,尽最基本的审核义务,现信用社明知贷款人持他人身份证贷款,并以他人身份证上的名字的名义发放,信用社明显存在过错,后信用社又未尽仔细审查的责任,将该名义贷款人上报,列为失信黑名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操作程序,侵犯了刘某的姓名权和名誉权,阳某和信用总社即现今的农商银行,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应该立即停止侵害,消除不良信用记录,赔偿名誉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任何手段和任何方式侵害他人姓名和名誉,信用社未经审核,允许他人冒名贷款,违反人证一致的基本审核原则,属于违规发放贷款;在实际借款人未偿还到期贷款后,又未经仔细复核,将被冒名的刘某上报列为失信黑名单;阳某平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未经他人同意又私刻他人印章冒名贷款,显然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018年8月24日,遂判决信用总社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侵害,消除刘某的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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