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予以贩卖,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否根据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予以贩卖,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否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规则】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在主体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辍学后与不良人员结识而开始吸食毒品,并在此后开始贩卖毒品的,应当认定其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上述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应根据其犯罪情节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 键 词】
刑事 贩卖毒品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主体方面 未成年人 贩卖毒品 刑事责任 辍学 吸食毒品 认罪态度 犯罪情节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张X在其暂住地先后两次向顾桃根(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0克。当张X再次携带73.9克甲基苯丙胺意图将之贩卖给顾桃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随后在张X的暂住地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93.3克、咖啡因共计8.8克。同月,田XX也两次在其暂住地向李长林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5克,且其中一次系与王XX合作贩卖。嗣后,田XX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田XX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7克。田XX被抓捕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此外,赵X根据李长林的要求,向徐诚贩卖甲基苯丙胺0.3克并将收取的300元售毒款交给李长林。后李长林决定再次外出贩卖甲基苯丙胺,途中公安人员将李长林以及跟随李长林的赵X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赵X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克。公安人员此后又根据赵X的供述,从二人乘坐的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5克。另查明,田XX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张X、赵X、王XX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张X、田XX、赵X、王XX均系初中辍学后外出务工,并因与不良人员交往而开始吸毒并贩毒。
公诉机关以张X、田XX、赵X、王XX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予以贩卖,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否根据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田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赵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审判规则评析】
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于滥用毒品会使人体产生依赖性,损害身体健康,因此我国禁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仍故意实施贩卖、运输、制造的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所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
就本案而言,张X、田XX、赵X、王XX均明知所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系毒品,在此情况下,四人仍予以出售,应当认定四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其中,张X贩卖毒品数量大,田XX贩卖毒品数量较大,赵X、王XX贩卖少量毒品。由于田XX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时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同时张X、赵X、王XX实施犯罪行为时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田XX、张X、赵X、王XX的行为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由于田XX、张X、赵X、王XX均系初中辍学后外出务工,并在此期间因与不良人员交往而吸食毒品,从而开始贩卖毒品,有鉴于此结合四人的犯罪情节,对张X、田XX、赵X应减轻处罚,对王XX应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