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黄某涉嫌盗窃罪辩护,检察机关不予逮捕回家
来源:谢力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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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北部新区公安分局提起逮捕到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涉案金额8千余元,属于重庆标准的数额较大,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之父的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去会见了黄某,通过会见黄某,我认真分析了案情,发现黄某所盗窃物质还在长安厂厂区范围内,就被长安厂保安捉住,涉案财产没有脱离所有权人监管,法律上应当属于盗窃未遂。我作为黄某的辩护人,从案件的事实的发生经过和相关法律规定与承办检察官据理力争,最后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黄某系盗窃未遂且金额不大,不适宜逮捕的法律辩护意见,作出对黄某不予逮捕的决定,检察官也在第一时间通知辩护人,我也马上通知黄某之父,去渝北区看守所接黄某回家。
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之父的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去会见了黄某,通过会见黄某,我认真分析了案情,发现黄某所盗窃物质还在长安厂厂区范围内,就被长安厂保安捉住,涉案财产没有脱离所有权人监管,法律上应当属于盗窃未遂。我作为黄某的辩护人,从案件的事实的发生经过和相关法律规定与承办检察官据理力争,最后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黄某系盗窃未遂且金额不大,不适宜逮捕的法律辩护意见,作出对黄某不予逮捕的决定,检察官也在第一时间通知辩护人,我也马上通知黄某之父,去渝北区看守所接黄某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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