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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宋超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16 浏览量:0

2012年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将一处商品房卖给王某,王某于签约之日支付房款,出卖人应于2014年1月1日之前,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如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直至2014年8月,出卖人仍未将房屋交付使用,王某多次找到开发商,开发商一直置之不理,后王某无奈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明确约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经律师代理出庭,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开发商返还原告购房款并且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近年来,由于开发商资金欠缺等一些原因,商品房交付迟延的情况时有发生,购房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维护自己的利益,购房人具有合同解除权,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宋超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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