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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经辩护,挪用资金罪名不成立

来源:李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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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经辩护,挪用资金罪名不成立

 
承办律师: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    
 

【案情简述】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H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3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H某犯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达120余万,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挪用数额达100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之后,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代理本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而律师继续代理本案。

【辩护方案】
        李常永律师经深入阅卷,向二审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对本案存在的证据问题作出如下分析(详细论证略):
        一、关于《判决书》所认定的“2011年11月,被告人H某将公司总部派送天津分公司的车牌号津AAA宝马汽车一辆,私自补办产权证等手续后,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售,获取车款608000元非法占有”: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多项关键证据缺失,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关于“2011年8月至12月,H某收取某公司租车业务款共计99.6万元,并给该公司开具了票面金额共计1006000元的收据8张,未将上述业务款上交公司,而是挪归本人使用”:全案证据尚不能做到确实、充分,依法不应予以认定。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侵占津AAA宝马汽车一辆,私自补办产权证等手续后,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出售,获取车款608000元及其挪用本公司资金共计99万余元归个人使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
        本案历时长达两年有余,在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的精心辩护下,本案先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又获得扣减犯罪数额、打消其中一项罪名的佳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 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网承诺:本网所撰写的案例,均为本网律师亲办的真实、成功案例,均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法律意见书》、《辩护词》等)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均采用化名或者以字母代替,天津市内各区、县亦并非一一对应,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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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潜
  • 执业律所: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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