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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全力为女方挽回损失

作者:易轶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4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04年,王女士刚刚从北京某大学毕业步入社会,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7岁的李先生,两人于当年便登记结婚。李先生是北京本地人,收入比较高,婚前已经购买了一套单位福利房(以下简称1号房产)。由于李先生社会经验更丰富,经济条件也更好,所以在家里拥有更大的话语权,王女士感觉不被尊重。

婚后,夫妻俩原本打算立即要孩子,但李先生患有不宜生育孩子的疾病。经过四年多的治疗,双方终于在2009年生下了孩子李小弟。随着孩子的出生,职场经验的积累,王女士开始变得成熟独立,反感李先生的行事方式,夫妻感情开始变得淡薄。

2015年6月,夫妻俩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王女士,李先生每月支付2万元抚养费。

离婚后,王女士和李先生一直居住在一起,从未支付过抚养费。2018年年初,王女士觉得无法继续忍受,委托家理律师代为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事宜。

办案经过:                     

王女士第一次找到我们时,表示自己已经和前夫离婚3年多,但迫于父母和孩子一直共同生活。王女士多次要求前夫搬离住所,可前夫均以索要经济补偿、变更孩子抚养权等施压,双方一直保持离婚不离家的状态。王女士不堪其扰,委托家理律师借助司法手段,让前夫搬离住所,同时让前夫仍按离婚协议确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

案件结果:                                  

抚养费纠纷一审经判决结案,离婚后同居期间,李先生应按每月7000元的标准补付抚养费共计26万元;自2018年7月起,每月应支付2万元抚养费。一审判决出来以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家理律说:

离婚后共同生活,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要求李先生支付抚养费,是王女士的诉求。但是,从以往法官的判决思路来看,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法院一般都不支持补付抚养费。毕竟离异夫妻依然同居生活,双方在子女抚养、家庭开支上均有支出,通常情况下是算不清楚的,有支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会为自己支付了孩子开销作为抗辩理由,法官一般都会认可。

在本案中,我们整理了同居期间王女士为孩子花费的具体情况,证明孩子的大部分开销均由王女士支出,李先生对孩子的生活、医疗教育也有将近20万元的支出。最终,法院判决同居期间按7000元每月补付,自2018年7月起,依然按每月2万的数额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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