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轻罪辩护)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06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露,男,1 99 3年8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丹县XXXXX,因本案于2 014年3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日升、黄希,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 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露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黄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 01 4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露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沙边联安市场一带多次盗窃他人自行车,具体犯
罪事实分述如下:
1、同月24日1 7时许,被告人张某露去到沙边联安市场广泰商场门口,见被害人李某某的喜德盛牌自行车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便用钥匙开锁后窃取该车。得手后,张某露逃离现场,销赃得2 5元。
经鉴定,被盗窃的喜德盛牌自行车价值204元。
2、同月3 0日1 8时许,被告人张某露去到沙边联安市场后门停车场,见被害人黎而金的贵族神彩自行车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便盗走该车。得手后,张某露逃离现场,销赃得2 5元。
经鉴定,被盗窃的贵族神彩牌自行车价值189元。
3、同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露去到沙边联安市场后门停车场,见被害人李梓六的爱美特折叠自行车停放在该处无人看管,便用钥匙开锁后窃取该车。得手后,张某露在逃离现场途中被民警发现,后被人赃并获。
经鉴定,被盗窃的爱美特牌折叠自行车价值207元。
被告人张某露归案后,供述上述经过。破案后,上述三辆被盗自行车均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初犯,被盗赃物已经起回并发还被害人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处起获作案工具钥匙4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被告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4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钥匙4条,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
书 记 员 何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