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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方疾病,判决不予离婚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09 浏览量:0

原告刘某甲诉称,其与被告刘某乙于1996年相识,于1997年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丙,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又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丁。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2015年先后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而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刘某乙辩称,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其不同意离婚。婚后感情融洽、相濡以沫,夫妻生活长达十多年之久,极少发生争吵且被告自2012年初身患××至今仍在治疗中,更需要家庭的温暖,妻子及子女的照顾,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于1997年2月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丙,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又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丁。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2015年先后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刘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而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乙离婚
另查明,被告刘某乙自2012年开始,××慢阻肺,至今仍需长期治疗。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武汉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武汉市中心医院用药清单、协议书等证据材料证明,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导致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被告双方经过二次离婚诉讼,本院均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明显改善,但考虑到被告××慢阻肺,需得到更多的家庭温暖及妻儿的照顾,故现在仍不宜判决离婚。因此,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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