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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格式条款无效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7 浏览量:0

【案情】李某从农村来到浙江打工,在一家当地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打工。工地负责人见李某没有工地工作的经验,于是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工地上受伤了,公司不负人设的责任,工伤由李某自己承担责任。李某无奈签下该合同。

【分析】上述案例中,李某和建筑公司的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建筑公司免除了李某受工伤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如果李某在工地上受伤了,建筑公司对李某的工伤负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法》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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