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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顺序履行抗辩权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07 浏览量:0

【案例】甲公司(承租方)与乙公司(出租房)于2004年1月2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餐饮、住宿,租期10年,年租金70万人民币,付款方式:首付70万(第一年的租金),乙交付房屋后,甲支付第二年的租金。两年后,租金一年一交;

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70万元,但是乙公司因为房屋的配套设施没有达到要求,迟迟没有交付房屋。2004年6月,乙要求甲支付第二年的租金,遭到甲的拒绝。

【分析】甲乙签订的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属于双务合同。签订合同中约定了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乙公司应先交付房屋,甲后支付第二年的租金。但是,甲在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后,乙迟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乙在没有交付房屋的情形下,要求甲支付第二年年租金的额,甲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第二年的年租金。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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