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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信用卡诈骗罪,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来源:张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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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信用卡诈骗罪,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122月办了中信银行信用卡用于还债,同年又办了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每个月用退休工资还两银行300元,每个月都还款,但还不足额;201312月,中国银行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陈某,2014年上海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53月,中信银行以信用卡诈骗罪起诉陈某,后上海某法院判处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

一、陈某具有积极还款意愿。

陈某目前只有每月三千元不到的退休工资,而且没有房产,住在合租的房子里,但陈某每月都按期还银行300元人民币,剩下的钱都用于租房的费用及生活费。可见,陈某具有十分积极的还款意愿,但迫于经济困难,确是无力偿还,其已将自己剩余退休工资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再者,陈某的家属已经替陈某归还了两银行的欠款。

二、侦查机关在办理陈某的信用卡诈骗案时,当时的承办人员疏忽了另一张卡存在的事实。

据陈某讲述,承办人员在讯问时,陈某有提及过自己还办了另一张信用卡,并且也有欠款,但讯问笔录中并未记录这一点。

三、银行在为其办理信用卡时,明知其存在巨额债务,且偿还能力有限,仍为其办理高额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存在明显疏忽。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并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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