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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是否构成民事侵权

作者:刘琬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8 浏览量:0

案例简介: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

柯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因发生矛盾感情破裂,双方决定协议离婚。2016年5月7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柯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婚生子柯小某暂时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付给抚养费。若女方再婚,柯小某由男方抚养。如果双方均再婚或者男方再婚,柯小某仍由女方抚养。2017年4月,张某再婚,柯某要求张某按照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的约定将柯小某交由自己抚养,于是柯某到张某住所要接回柯小某,但却遭到张某、张某家人及再婚丈夫的阻止。2017年5月17日,柯某与家人一起来到张某住处将柯小某强行接走。于是张某诉至法院,主张柯某将儿子柯小某送回自己的住处。

法院判决:不构成民事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柯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柯某与张某对儿子柯小某都享有抚养权,并且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所以双方都有权抚养柯小某。由于张某不履行协议,不让柯某将孩子带走抚养,柯某才强行从将儿子从原告住处带走,虽然强行带走是不提倡的,但并没有违反协议,仍属履行协议,所以不构成侵权;原告不履行协议,阻止被告接走孩子,侵犯了被告对孩子的抚养权。故判决:原、被告履行其离婚协议,孩子柯小某由其父柯某抚养。

律师说法: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是否构成民事侵权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本案中,柯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柯小某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应当按该协议履行。该行为虽然欠妥,但仍属履行协议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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