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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强行带走孩子是否构成民事侵权
作者:刘琬琳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8 浏览量:0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本案中,柯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柯小某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应当按该协议履行。该行为虽然欠妥,但仍属履行协议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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