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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拔牙送命

作者:李永敬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2 浏览量:0

 

患者拔牙送命 北京口腔医院被判医疗过失赔28

张女士是河北高碑店市人。2009127日,因口内有颗牙疼痛并长时间流脓,她到北京口腔医院住院治疗。

2009128日,医院为张女士进行右下颌骨囊肿刮治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并拔掉那颗病牙。手术前,张女士签下了手术同意书,但该手术同意书并未告知此手术有可能引发静脉血栓及肺血栓栓塞症,也未告知怎样预防此病的发生及发生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施救。

张女士的家属说,2009129日上午,张女士被送回普通病房,她曾多次提示医生双腿针扎似疼痛,但医生均未理睬,下午张女士起床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在厕所,但医院没有进行有效抢救,结果不治身亡。

经过尸检,张女士的死因为双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

家属认为,针对肺血栓栓塞症,医院没有尽到告知及制定预防方案的义务,为张女士实施的仅为三个小手术,使用普通的静脉针输液即可,而医院却在手术中对患者三处大静脉穿刺、留置导管损伤大静脉,没有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违反了相关技术规范,正是医院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于是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7万余元。对此,北京口腔医院辩称,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医院不存在过错,患者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诉讼过程中,此案经司法鉴定,认定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手术后保留股静脉留置针的护理操作存在瑕疵或过错,该瑕疵或过错与张女士术后出现肺动脉栓塞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北京口腔医院在对张女士的诊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20%。口腔医院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于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据此,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她曾多次提示医生双腿针扎似疼痛,但医生均未理睬”,似乎是在暗示出现了下肢深静脉血栓,院方没有及时处理,然后最终导致了肺动脉栓塞。可根据该案例的信息以及临床经验来看,这个表述应该是患方的单方陈述,既无病程记录相佐,也无“肿胀、压痛、Homans征可阳性”等典型症状体现。也正因如此,最终的鉴定结论并未认可该文暗示的情形,而是依据“手术后保留股静脉留置针的护理操作存在瑕疵或过错”给了院方20%的责任比例。反过来说,如果真的有证据证明是没有发现下肢深静脉血栓的情况最终导致了患者的死亡,责任比例绝不仅仅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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