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托律师

魏托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父亲生前财产赠女友女儿要求撤销无依据

来源:魏托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5
人浏览

父亲生前立约将一半财产赠与同居女友,父亲过世后,女儿要求撤销父亲的赠与合同。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赠与合同有效。

2002年,刘**与离异4年的龚**开始同居。20056月,刘**与龚**签署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龚**愿意将其婚前所有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如双方因其他原因未能结婚,龚**自愿把所有财产的一半赠送给刘**

201212月,龚**去世,龚**与前妻所生的女儿龚小娟以继承人身份取得了龚**的所有财产,包括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三套、商铺一间以及轿车一辆(轿车后被龚小娟以4万元价格变卖)。

**认为,根据自己与龚**生前的约定,自己应分得龚**一半的财产,与龚小娟协商无果后,刘**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龚**所有的两套房屋(另一套房屋已另案起诉)、商铺及轿车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一审中,龚小娟辩称,赠与房屋要以过户登记为准,龚**与刘**签订协议长达7年时间,一直未办理过户,说****没有将自己财产赠送给刘**的意思表示和行动。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虽然龚**生前未表示撤销赠与,但龚小娟作为龚**的继承人现在**确表示要撤销该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与龚**所签协议合法有效,但龚小娟作为龚**唯一继承人,可援引龚**在该赠与合同中对刘**的抗辩权。现龚小娟**确表示撤销该赠与行为,刘**无权依据赠与合同取得龚**一半的财产。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与龚**所签协议属合法有效,龚小娟作为龚**的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龚**的债务。

据此,重庆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刘**对本案争议的财产享有50%的所有权。

以上内容由魏托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魏托律师咨询。
魏托律师
魏托律师
帮助过 950 万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三道6号南京大学产学研基地B栋401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魏托
  • 执业律所: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3*********46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南区粤兴三道6号南京大学产学研基地B栋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