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变更诉讼请求实现债权
来源:张运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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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其父母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卖给王某,特别备注载明朱某已经告知其父母所有相关事项,并承诺合同签订之日3日内补签字。
后双方发生纠纷,起诉因没有证明证明朱某获得其父母的授权,且其一再表示父母没有签字,合同无效,故而主张朱某及其父母存在缔约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及其父母主张王某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存在违约,也声称其获得了相关的授权。
在审判长的示名下人毅然决定将诉讼请求中的过程赔偿改为违约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朱某及其父母向王某支付违约金,我方全部胜诉。
在债权债务纠纷处理过程中,诉讼请求有的时候决定了案件成败,倘若本案未变更诉讼请求,那么缔约赔偿就不存在了,因为双方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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