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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拆迁奖金归居住人所有!

作者:季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4 浏览量:0

                                定了,拆迁奖金归居住人所有!

 

案情简介:


范女士与钟先生系重组家庭,于1995年领取了结婚证,婚前双方各自都有子女且已经成年。老来有伴,格外珍惜,2009年他们买了房子,一直居住在里面。2014年钟先生去世,留下范女士一人独居于上面的房屋内,2017年范女士居住的房屋被征收,范女士积极配合拆迁,提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获得各种奖金近30万元。但钟先生的继承人即四名子女一致认为他们有权参与建筑面积补偿款、奖金、附属物补偿款等在内拆迁款的分割,双方产生争议。钟先生的子女向法院查封了部分拆迁款,同时提起了分割拆迁款的诉讼,法院随即以继承纠纷立案,本案成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拆迁奖金、附属物补偿款及其他装潢费用、搬家费、过渡费是否应该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律师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重点研判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在棚改货币化的大背景下,拆迁房屋主要采取货币补偿代替实物安置,主要激励方式就是给予大额奖金,主要包括签约奖励、搬迁奖励、选择货币安置的奖励等,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了货币安置,关于签约奖励、搬迁奖励涉案房屋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分别是这样规定的:“......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上述关于奖金的表述,其获得前提有两个,一个是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一个是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二者缺一不可。关于签约,其主体有被征收房屋的居住着(所有者)和继承人,搬迁的主体是居住人(所有人),而同时满足两者的只有居住人(所有者),所以从奖金的法律性质来看,代理律师认定该奖金属于房屋的居住人(所有者),其他继承人虽然属于部分权属人,但不属于居住者,只能参与建筑面积补偿款的分割。至于拆迁奖金、附属物补偿款及其他装潢费用、搬家费、过渡费全部归属于居住人(所有人)所有。当然代理的过程中代理律师至征收局详细了解了情况,调取了《附属物补偿明细表》,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代理人对代理思路进行了设计,建议增加诉讼主体等。


 

案件结果概述: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评估价格XXXXX元即房屋拆迁的补偿价,其一半归范女士所有,余款由原告钟XX等四人及被告范女士平均继承。作为拆迁补偿的附属物、搬家费、过渡费、奖金,虽依附于被拆迁房屋,但上述补偿及费用、奖金是对该房屋所有人及长期居住在该房中使用该房屋添置的必须物品,搬家过渡期间的补偿及居住人配合有关部门拆迁安置工作而由有关拆迁部门给予的奖励,上述款项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应归被告范女士所有。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一)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此案是一起因拆迁而起的继承案件,实际上涉案拆迁的房屋已经有部分权属属于遗产,尚未被继承分割。拆迁也只是引起继承纠纷的导火索,案件是要在拆迁款分割过程中解决继承问题。因为遗产的物质形态已经由房屋转化为货币,分割起来更为具体明确。但双方因为对于奖金、附属物、搬家费、过渡费等的法律性质及补偿款归属存在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不得不起诉至法院由法院给予公平处理,但本起案件的处理上,法院严格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政策精神和导向,相关奖金奖励给提前签约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居住着(所有者),本案被告范女士属于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在老伴去世后独自一人居住在房屋内,结合奖金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有其享有奖金是正确的,另外附属物、搬迁费、过渡费明确归属于居住着,这点在法律上没有争议。


结语和建议:


结语:


随着一波棚改货币化的推进,一大批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拆迁,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还有奖金领取,对于提前签约,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还有大额奖金,房屋所有人在大额奖金面前,选择快速签约,但拆迁房屋如果存在继承争议、权属不明及买卖争议的情形下,被征收人很有可能签了协议,一时领取不到拆迁款,面对大额拆迁补偿款,争议方之间往往难以达成和解,最后只有起诉,拿到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才能领取拆迁款。


建议:


如果被征收人仔细阅读《拆迁公告》,愿意接受奖金归属于居住人这一规定,被征收人之间就拆迁款的分割争议会小很多,很多时候争议来源于被征收人对于自己可获得的拆迁款期望值过高和各方对于奖金归属的态度暧昧。大多数的被征收人包括征收部门有的人员按照朴素的观点会认为奖金来源于房屋,所以房屋的权属人就有权获得,这是一种误解,去除这种误解,各方争议会小很多。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706民初5118号

原告:钟X1。

原告: 钟X2。

原告: 钟X3。

原告: 钟X4。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邱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XX。

被告:范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孙宇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郑XX与被告范XX(曾用名范X1)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经郑XX申请,追加郑XX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原告郑XX、被告范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依法院分割钟X房屋拆迁款,原告每人XXXX元,共计XXXXX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原告郑XX诉称,要求享与其它四名原告同等的继承权利。

被告范XX辩称,拆迁协议是由被告范XX本人于2018年X月X9日凌晨3点钟签署。X月X8日是评估结果刚下来就签了,所以关于拆迁款中的提前签约奖金30余万元应该是属于被告范XX所有。其余原告不能参与分割。原告可以参与分到的款项只限于建筑面积的补偿款(包括合法建筑与违建)。另该房子由被告范XX居住,所以跟居住有关的权益(搬家费、过渡费、附属物补偿款及其他装璜费用)应该是属于被告个人所有,原告不参与分割。所以我们认为原告请求的拆迁款是高于其应得的份额。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钟X(19XX年X月X9日生,20XX年X月XX日去世)与前妻生有四子,即本案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被告范XX与前夫于19XX年离婚时,生有四女,长女郑X1、次女郑X2、三女郑X3、四女郑XX199X年XX月XX日,钟X与范XX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原告郑XX随钟X与范XX一同生活至结结婚。

另查明,钟购买了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XX小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套,于200X年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于钟X名下,200X年XX月XX日重新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为钟X与范XX共同共有,被告范XX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至今。

2018年X月X日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与被告范XX作为一方与连云港市海州区房屋征收局签订了一份《每州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征收协议确定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征收钟X与范XX名下的涉案房屋,协议明确房屋补偿款为XXXXXX元,其中房屋评估情格XXXXX元,附属物补偿价格XXXX元,搬家费XXX元,过渡费XXXX元,奖金XXXXX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举证的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结婚证、四原告常驻人口登记表及身份证、XX镇村民委员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原告郑XX举证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海法民调(81)第24号民事调解书、连云港市海州区XX社区的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视频光盘;被告范XX举证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户口注销证明,调解书、房屋产权证、价格评估公告,征收决定公告、房屋补偿方案、奖励政策图片集补偿安置协议书、范XX签约视频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足以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一般应当均等。本案涉案房屋为钟X与范XX的共同财产,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作为被继承人钟X的婚生子,与被告范XX対被继承人钟X的遗产均有继承权。关于原告郑XX诉称与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有同等的继承权要求继承,本院认为,钟X与范XX登记结婚时,原告郑XX已年满十八周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抚养是指对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十八周岁后,虽在一起生活或相互照顾等,但并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故原告郑XX对被继承人钟X的遗产无继承权。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对干涉案房屋系钟X与范XX共同财产,其与被告范XX对对方享有的继承权也均无异议,但对拆迁安置款中附属物补偿、搬家费、过渡费、奖金是否应作为遗产继承,原、被告有不同意见。本院认为,涉案房屋评估价格XXXX元即房屋拆迁的补偿价,其一半(XXXXX元)归范XX所有,余款由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及被告范XX平均继承,每人继承XXXXXX元。作为拆迁补偿的附属物补偿、搬家费、过渡费、奖金,虽依附于被拆迁房屋,但上述补偿及费用、奖金是对该房屋所有权人及长期居住在该房屋中使用该房屋添置的必须物品,搬家过渡期间的补偿及居住人配合有关部门拆迁安置工作而由有关拆迁部门给予的奖励,上述款项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应归被告范XX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钟X与被告范XX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XX小区XX号房屋拆迁补偿款(房屋部分)XXXXX元,由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各继承XXXXXX元,被告范XX享有XXXXXX(含共有部分和继承部分)。

二、被继承人钟X与被告范XX名下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XX小区XX号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XXXX元,搬家费XXX元,过渡费XXXX元,奖金XXXXX元,共计XXXXXX元,归被告范XX所有。

案件受理费XXX元、保全费XXXX元,计款XXXX(原

告钟X1已预交),由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各承担XXX元,被告范XX承担XXXX元,原告钟X1、钟X2、钟X3、钟X4及被告范XX承担部分于领取上述房屋补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钟X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XX支行,账号:XXXXXXX(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判长        苏XX

人民陪审员    XX

人民陪审员    XX

二〇一八年X月XXX日

法官助理      XX

书记员          X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一)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 同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

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季伟律师

季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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