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坤律师

李泽坤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江门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成功争取到不予逮捕

来源:李泽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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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14年9月广东潮阳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1000多支,被江门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按照法律规定,其制造枪支的数量足以判处死刑。张某某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租了一厂房,招了一班人马,注册了一个公司(下称乙方,无枪支制造许可证的),于2011年11月与江门市某公司(下称甲方,有枪支制造许可证的)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负责向乙方下达每批次的生产订单,保障乙方在法定经营地址内进行生产活动的合法性,并负责货品的报关出口工作。乙方按生产订单内容的品牌、型号、数量进行组织生产,……,完成生产后必须将全部产品售卖给甲方,等等。之后便开始制造民用气枪(属枪支)至案发。

    律师观点:本律师听当事人的陈述后,初步判断,张某某开的公司在没有取得枪支制造许可证的情况下制造枪支,公安机关捉他,不是没有理由。但因张某某开的公司即甲方与有枪支制造许可证的公司合作,情况特殊,职业的敏感性又告诉我,张某某不一定构成犯罪。之后,本律师到现场调查,并询问合作方即乙方负责人相关的情况,经调查,弄清了事情的基本情况是:甲方有制造枪支的技术却没有枪支制造许可证,而乙方有枪支制造许可证,生产规模却不够大,为了扩大生产,同时又不想承担劳工等方面的风险,于是两家就走到一起,签订合作协议。乙方将自己原租的一幢厂房给甲方,并要求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甲方的厂房跟乙方的厂房都在一个围墙内,出外必须经过乙方的门岗;甲方制造枪支时,乙方派人监督;甲方制造的枪支全部交给乙方出口,甲方不能对外销售;甲方人员全部纳入乙方的花名册,并向公安机关报备。经过这番调查,更加坚定对张某某做无罪辩护的信心。于是,本律师,写了一份初步的意见和相关证据给公安机关,指出对张某某的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祥见:

“关于张  非法制造枪支一案的看法


张  一案,给公安部门带来很大的麻烦与压力,在此,我们深感不安。

但经调查了解,我们认为,张  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非法制造枪支,而实质上不应认为是犯罪。理由是:

一,              虽然其公司---江门市    实业有限公司没有枪支生产许可证,但是,江门市  实业有限公司与有枪支生产许可证的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合作(有签订协议),经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委托授权后,江门市    实业有限公司制造枪支就有了合法的依据;

二,              至少,张  是这样认为的。即使这种观点在法律上不能完全站得住脚,但起码张  不是明知故犯。张  认为现在是帮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做的,而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有枪支生产许可证就可以。

三,              况且,江门市    实业有限公司制造枪支完全受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监管。不但如此,两公司还在同一生产区内(同一围墙),出入口有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看护、管理,江门市    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统一列入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的花名册,由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统一向公安部备案。在工商注册上江门市    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是不同法人,但实际上,江门市    实业有限公司已被纳入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成为其一部分,两者已是同一体,密不可分;

四,              两公司的这种合作关系,上级管理部门多次检查都没告知不可以这样做,而且这种合作关系(模式完全一样)在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区域内还有数家;

五,              江门市    实业有限公司只是赚点加工费,没有多少利润,这与那些私自制造枪支,获取高额利润有本质的区别;

六,              江门市    实业有限公司制造的枪支全部交给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出口,为国家赚取外汇,没给社会造成危害。

之所以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主要是两公司之前没有做好工作,没有与有关部门沟通好,没有得到主管部分的明示后才开展工作。

以上意见,望充分考虑。


此致

敬礼!

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

李泽坤律师”




争议焦点:本律师提交了意见后,公安机关仍然坚持之前的看法,不同意取保候审,一定要移送检察院批捕。认为:1公司是张某某自己注册的(独立法人),厂房是张某某自己租的,人员是张某某自己聘请的;2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无权授权别人制造枪支;3没有资质的公司也不能与有资质的公司合作。

那么,这三个问题便是本案的焦点。

当事人心急如焚,四处找人说情还是没用,案件送到了检察院。

    本律师坚信张某某无罪,针对公安机关的观点苦思冥想出更加有力的理由反驳,写了一份更加有说服力的意见给检察院,祥见:

“关于张    非法制造枪支一案的意见


江门市   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律师依法接受李  的委托,担任非法制造枪支案犯罪嫌疑人张    的辩护人。经会见张    和调查取证,本律师认为,本案不应认为是犯罪,不予以逮捕为好。理由是:

一, 从事实上来看,张    开办的江门市  实业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与江门市    供应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  公司除了自己接单(购买枪支的订单)交给  公司做外,为了接到更多订单,也为了调动  公司的积极性,  公司还鼓励  公司接外商的订单,而当  公司接到外商的订单后,告知  公司,  公司认可后,  公司就组织生产,生产后便全部交给  公司办理出关手续,把生产的枪支卖给外商。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  公司完全受  公司摄像监管,  公司派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不但如此,两公司还在同一生产区内(同一围墙),出入口有  公司看护,两公司的员工统一出入证,  公司的员工统一列入  公司的花名册,由  公司统一向公安部门备案。  公司本来提出成为  公司的一个车间,但  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和避免员工的劳动法律责任,未有同意,  公司才自己领取营业执照,自己签订租赁合同。虽然,在工商注册上  公司与  公司是不同法人,但实际上,  公司已被纳入  公司,成为其一部分,两者已是同一体,密不可分。

二,从法律上来看,  公司与  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且在操作上  公司鼓励  公司接单,  公司接单  公司予以认可,  公司接的单应视为  公司接的单。  公司接单后自己不生产而交由  公司生产,应视为  公司委托授权生产,  公司生产出来的产品对外来说应视为  公司的产品。(外商对产品质量的索赔是找  公司而非  公司)因此,只要  公司没有超越协议书的范围,只要  公司不是背着  公司生产和销售枪支,就应当认为  公司生产枪支是合法的。辟如,城乡的违法建筑是城乡规划局的管辖范围,其他机关无权处理。但是,城乡规划局授权城市监督管理局后,城市监督管理局就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工程队无权拆除违法建筑,城市监督管理局有权拆除违法建筑但自己不想干,与工程队签订合同后由工程队进行拆除,这个时候,我们总不能把工程队的人抓起来判刑吧。

在这个案子里,我们一定要区分内外法律关系。对内来讲,  公司与  公司独立核算,是两个主体;而对外来讲,  公司与  公司一致对外,是一个主体。我们不应该将  公司与  公司割裂开来而认定  公司生产枪支是非法的。

也许有人认为,  公司无资格生产枪支,不能与  公司合作。我们认为,要看是怎样的合作。如果  公司接单不须经过  公司的认可,生产过程不须  公司监管,产品不一定要卖给  公司,那么这种形式的合作就不可以。但本案不是这种合作。如果说没有资格的主体一律不能与有资格的主体合作,那么,派出所不能招合同民警,或者招来的合同民警不能与正式民警出去执法;国家机关的事务也不能外包。


三,  公司制造的枪支全部交给  公司出口,为国家赚取外汇,没给社会造成危害。

以上意见,望充分考虑。非法制造枪支罪是重罪,人命关天,请慎重,在慎重!



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

李泽坤律师

2014-10-24






附:

调查笔录一份(原件),装箱单一份3页(原件),托运单一份(原件),电子邮件一份(原件)。

说明:

装箱单、托运单里面记载的货物有一部分是  公司制造的枪支,证明  公司制造的枪支是要交给  公司出口的;电子邮件的证明内容也一样。

之前还有一部分证据已呈交给公安局,见公安卷。”



最后,检察院经过与上级部门讨论研究,明察秋毫,终于没有同意批捕。张某某终于回家啦。张某某一家人高兴得不得了,再三感谢本律师。

办案感想:其实,只要请到有水平的律师,只要能找到有力的理由和证据,公、检、法机关还是会采信的。譬如:

2010年5月,湖南人陈某某等4人涉嫌利用封建迷信诈骗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会见和阅卷后,认为证据不足,不应起诉。向检察院陈述意见后检察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2006年11月,四川人黎某某涉嫌参与盗车团伙偷盗汽车,数额特别巨大,被移送到法院审判。本律师会见被告,被告称其冤枉。阅卷后,又发现证据相互矛盾,漏洞甚多。在法庭上本律师指出同案被告的口供前后矛盾,漏洞百出,责令同案被告一定要实事求是,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终于逼迫同案被告供出实情,原来有两个被告受团伙头目的指使捏造事实,诬陷我的当事人。真想终于大白,检察院经核实后撤诉,还我当事人自由。

象这样的例子,本律师办过的,不胜枚举。


以上内容由李泽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泽坤律师咨询。
李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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