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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事故案

来源:王孝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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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事故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7日11时40分左右,潘某驾驶非法改装的东方红拖拉机带拖车由南往北行驶至G107国道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三官庙村路口南200米处,将赵某撞伤致死。信公交复字(2014)第00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承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名义车主为郭某,实际车主为蒋某。


争议焦点

  潘某是否存在逃逸情节


判决及案号

   

   被告人潘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被告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案件发生后,被告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得到家属谅解,被告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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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孝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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