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海涛律师

庞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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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济南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综合

能以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为法院管辖地吗?

来源:庞海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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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为法院管辖地吗?

 

一、  案件焦点

该案的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在济南市历下区,但是户主的身份证登记地址却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也在济南市历下区,想在该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即历下区法院起诉,可以受理吗?

二、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2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黄某购买了5万支筷子套,货款共计3140元,并出具了签字和盖章的欠条。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未支付。因此,原告想通过起诉解决,遂于2014年1月16日委托我们进行代理。

三、  法律分析

    1、直接起诉以被告李某,经济上划算吗?

本案的诉讼标的仅仅3140元,如果直接起诉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就被告”的规定,需要到辽宁省丹东市。从济南到丹东,算下来,包括立案、开庭等程序,光差旅费就是一笔不菲的费用,非常的不划算。于是我们决定不直接起诉被告李某。

2、到该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司去立案,法院会受理吗?

欠条上除了有被告的签名,还有个体户的公章。我们经过调查取证,调出其登记额基本情况,注册地是在济南市历下区。我们决定去历下区法院立案。但因民通意见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法院可能以不属于其管辖为由不予受理。

四、立案情况

第一次去立案时,法官查看了下工商登记信息,确定是个体户后,便审查被告的户籍信息,以应该去丹东市振兴区为由予以驳回。我们提出被告一直在注册地居住,认为法院应该受理此案。法院又要提供被告的暂住证明。于是第一次立案不了了之。

事先我们当然对被告的暂住信息进行取证调查,但是在济南市公安局根本查不到被告的暂住信息。情形只有一种,即是,被告没有办理暂住证(或是居住证)。显然我们不能提供,也就意味着无法立案。

我们认真研究了以下,民通意见的规定,提出一个观点:“虽然,民通意见规定需列明户主,自然也要将户主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列明。但是列明的这个地址并不是法院管辖的依据。而且,意见规定的是列上户主,也没明确说以户主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进行管辖。”

此外,对于个体户如何管辖的问题,鉴于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存在的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投资,允许有雇工、经工商登记的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早已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如果以户主的住所地或居住地为管辖,则非常不利于诉讼。

再者,户主又不等同于个体工商户这一概念,在经营活动中个体工商户通常表现为以登记的字号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对个体工商户作为被告的案件,应当将个体工商户登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点或实际经营地地点为个体工商户的住所地,而不是户主的住所地或居住地。

第二次立案的时候,我们将我们的意见和立案法官进行了沟通,当天,案件材料被留在了法院。第二天,法院给打来电话,说这个问题目前存在很大的争议,有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暂且先立上案子吧,如果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在另议。

于是,我们就这样将案子立上了。

五、案件进展

   2014322,案件如期开庭,对方也未提管辖权异议,最后判决结案。

六、法律建议

建议尽快对个体工商户为被告的案子管辖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避免诉讼中因管辖争议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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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庞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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