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房其他同住人的居住权问题
一、 案情介绍
1、 当事人
原 告:张夫妻二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小潭 刘海霞
被告:原告外孙 第三人:系原告女儿、被告母亲
2、原告诉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1万元人民币。
3、事实和理由
1993年,原告私有房屋被拆迁,与拆迁人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开发公司城建分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坐落浦东新区,
系公房安置。当时两原告户口不在上海,在该处落户的只有被告和第三人。原告分到安置房装修后,1995年回上海居住,户口也从外地迁回上海落户此处。
2008年1月2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购买该房,产权属被告,但被告保证原告居住权。原告之所以同意这样做,是因为当时被告母亲离婚,作为父母,原告只是想安慰自己的女儿,就同意了。原告对被告母女讲,等自己去世后,房子还有其他两个外孙的份,被告母女也同意。被告母亲承诺,房子要出租出去,租金给原告大女儿,让其还房贷。2008年9月13日,两原告即搬到大女儿处。房屋由被告母亲出租。
2014年9月24日,原告收到一封律师函,说是房子已经卖给他人要原告迁出户口。原告找被告母女询问,卖房属实,所卖房款到手价160万被第三人拿去。
原告对被告母女做法实在不解,非常生气。原告只有这一套房子,卖了房子,自己住哪里?房产证一直在原告处保管,被告卖房处心积虑。其他因素不说,被告卖了房子,如何保障原告的居住权?既然对方不顾亲情,原告无奈,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购买涉案房屋,成本价1295元每平方米,享受原告的工龄489.6元每平方米,实际支付17191元。工龄优惠占成本比例37.8%。
从出资的角度,原告至少应该得到61.2万元。但是,原告认为,不能仅从这一个方面考虑问题,应考虑房屋来源户口等因素。结合其他因素,两原告应占50%的份额,应得81万元。这应是原告损失。就此问题,原告和被告协商无果,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二、诉讼程序
1、受理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第三人系两原告女儿、被告母亲。
1993年,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公司城建分公司拆迁原告
张家楼私房。安置房坐落浦东新系公房安置坐落.....。1998年10月两原告户口落户此处。2008年1月26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购买该房,产权属被告,但被告保证原告居住权。2008年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2014年7月14日,被告卖掉房屋,得款125万。另支付装修费37万。
3、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5万元。
4、法院判决的理由:
原告对争议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是享有居住权。被告卖掉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权,依法应予赔偿,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年龄比较大,综合市场行情,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上海售后公房,工龄优惠,体现在“94方案”与“95方案”之中。
“95方案”,即原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购房的,必须签订“家庭购房协议书”,根据“家庭购房协议书”的约定,确定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即房改售房的权利人。
需要说明的是,“95方案”中,按“家庭购房协议书”的约定,购房人要保证其他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居住的权利。
本案,原告对争议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但是享有居住权。被告卖掉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权,依法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