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一80后女子获刑罚
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管某退出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伪劣卷烟,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管某,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管某无经营烟草专卖许可资质。自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管某以低价从他人处购进大量中华、红南京、利群、金皖等假冒、伪劣卷烟,然后通过加价对外销售。自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管某销售给韦某假冒、伪劣卷烟价值133460元;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管某销售给葛某假冒、伪劣卷烟价值99400元。
2018年9月1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管某的住处及相关场所,依法扣押未销售的中华、苏烟、云烟、玉溪等卷烟共计330.1条。扣押的卷烟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价值72262元。
另查明:2018年9月1日,被告人管某被侦查人员抓获;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管某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管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无经营烟草专卖许可资质,却以营利为目的,购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售金额232860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管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232860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据此,本案被告人管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应以处罚较重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控,追究被告人管某刑事责任,定性不准确,量刑建议不当,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积极退出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管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量刑处罚情节,建议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但认为被告人管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