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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车辆涉水)

来源: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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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6月,郭某将其所有的津××号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内,即2010年12月×日,郭某驾车陷入某工地水井,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郭某负全责。郭某就所受损失8700元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

裁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郭某依约缴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出现保险事故,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有权获得被告的理赔。事故发生后,天津市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了车损鉴定,并出具×××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郭某以此作为赔付依据,并在保险限额内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因该事故原告郭某支付了鉴定费、拆解费,并有票据相佐证,该项损失亦属理赔范围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予给付。关于被告抗辩称原告主张赔偿数额不实一节,其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郭某车辆损失8200元、鉴定费200、拆解费300,以上合计8700元。

原告郭某代理律师总结:

    被保险人(通常是车辆所有人)若对保险公司估损价格有异议,有权委托具有价格评估鉴定资质的单位,对车损价格进行价格评估鉴定,因确定保险事故车辆车损价格而发生的拆解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亦应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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