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辉律师

宋辉

律师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马某商业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车辆与小轿车相撞)

来源:宋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03
人浏览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马某为津××号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内,即2011年11月,赵某驾驶投保车辆与刘某驾驶的津×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赵某负全责。马某就所受损失47000余元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

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属于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所赔付保险金的数额应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定。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经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对津××号轿车及津×号轿车的损失费用进行价格鉴定,出具鉴定书认为津××号轿车的车辆损失费用为37786元,津×号轿车的车辆损失费用为5500元,该鉴定书鉴定程序合法,应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津××号轿车车辆损失费37786元及津×号轿车车辆损失费5500元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保险金2000元后的3500元,并无不当,故被告应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可信性、正确性的相应证据,故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涉案受损车辆产生的拆解费4000元、评估费2000元,上述费用是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车辆损失险保险金37786元;

二、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3500元;

三、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拆解费4000元、定损费2000元。

原告马某代理律师总结:

保险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主张车辆损失险保险金,一般需提供车辆维修费发票。

以上内容由宋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辉律师咨询。
宋辉律师
宋辉律师
帮助过 3741 万人好评:2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新城市花园8-70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辉
  • 执业律所: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201*********96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新城市花园8-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