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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堵某等的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钱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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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4日堵某某、堵某、常州市某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和施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施某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给堵某某、堵某、常州市某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该款用途仅限于工厂资金周转,不得移作他用,如果堵某某、堵某、常州市某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不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施某某有权收回全部贷款,朱某某、蒋某某、常州市某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同时,该合同还约定借款利息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利息月结。

施某某依约履行后发现,堵某某、堵某、常州市某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将该款项用于工厂周转资金,且经查该公司已经于2006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按照合同约定,施某某向堵某、堵某某、常州市某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收回其尚欠的本金人民币60万元,并要求依约支付相关款项的利息,遭到堵某、堵某某、常州市某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拒绝。

判决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堵某、堵某某、常州市某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归还施某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承担利息179671元,本息合计779671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完毕。

朱某某、蒋某某、常州市某某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堵某某、常州市某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辩称,堵某某之所以去签借款合同是因为被告堵某某的儿媳称堵某欠了水钱,如还不出,只能离婚了。被告堵某某为了家庭的完整,才去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堵某某并没有拿到200万元借款。目前,堵某某已经归还了借款本金140万元。

虽然被告辩称该笔借款的缘由以及并未收到200万元的借款,但是法律规定无论你是因何种原因借款,只要事实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对于借款的事实本案有借款协议、转账凭证两份、案外人孙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结婚证一份等为证证实堵某、堵某某、常州市某某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确实向施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

现在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很普遍,为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借款的同时要与对方签订借款协议或者让对方出具借条,最好还要让对方提供担保,以免发生最后借款收不回来。借款要以转账的方式,这样就有凭证证明你确实借给对方钱,毕竟现金方式容易产生说不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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