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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恋爱关系的赠与物返还

作者:唐赏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8 浏览量:0

        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之后二人便开始交往。为表明自己的忠心,王某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后二人入住该商品房同居居住,此后,王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手续,但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久李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拒绝与王某继续交往,并将王某赶出家门。无奈,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该商品房。该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庭审中,原告王某称,当初买房是打算结婚购买,现在不可能结婚了,所以原告认为自己有权要回房屋。而被告辩称,当初购房并没有说明是为结婚而赠与,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何况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该房屋已经属于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王某已结婚为目的赠与被告李某该房屋,是附条件赠与,现在双方结婚不成,被告李某就失去占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因此,被告应将房屋产权退还给原告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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