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江律师

朱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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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宿迁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宿迁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引发的思考!

来源:朱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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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为商家维修漏水屋顶跌倒受伤,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朱江律师代理被告商家成功将双方关系定位为承揽关系,为被告商家减少损失十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157月某天,商家周某委托江某为其店面漏水的屋顶修缮,江某于是找来王某及其侄子一起维修漏水。修缮过程中使用人字梯在房顶维修,王某因事多次上下人字梯,因当天阴天下小雨,江某多次均为王某上下扶梯,接近尾声王某独自下梯,因湿滑,人字梯侧滑导致王某跌倒受伤,致其多处骨折,花去巨额医疗费。后三方因赔偿协商未果,原告王某将江某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商家周某承担全部损失15%,由江某承担剩余部分的65%、王某自身承担35%

朱江律师点评:

看似一起简单的人身损害案件,实际上包含了很专业复杂的法律知识。

本律师接手此案,对案件做了全面分析提出四个思路:

一、原告王某某在被告江某指派下为周某维修漏水屋顶,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某形成雇佣关系。原告王某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江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作为雇员的原告王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人字梯侧滑摔倒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江某的赔偿责任。

三、周某与被告江某是承揽关系。

周某对被告江某雇请原告王某某工作时不知情的,原告接受被告江某雇佣,使用被告江某提供的工具设备材料进行维修活动,在雇佣过程受伤与答辩人无关。周某在定作和指示上不存在过失,与原告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周某作为定作人在漏水房屋维修人员的选任上不存在过失,答辩人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江某虽无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未提供相应资质证书,但长期从事类似工作,得到社会认可,具相当施工经验,周某有理由认为被告江某具有从事从业资质,在承包人员选任上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另外对于商铺屋顶漏水维修劳务部分,现今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不能承揽、规定房屋漏水维修人员需要相关资质,也无明令禁止个人不能承揽房屋漏水维修劳务业务。

代理人的上述代理观点基本上被法庭采纳。本案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为商家减少损失10余万元。

结语:对于本案,实际上关键是如何认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雇佣关系是一种长期的用工关系,雇员受雇主管理、支配、指示、约束,有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而承揽关系则是承揽人以自身技术、设备加上自己的劳务为定作人提供技术成果,双方无人身依附关系,具有高度独立性。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产生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在从事承揽活动中受到的伤害由自己负责,除非定作人在选任、指示上有过失才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朱江律师正是抓住了二者的区别,围绕关键点举证,才取得了理想的诉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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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江
  • 执业律所: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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