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皓宇律师

韩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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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韩皓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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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女,汉族。

被告黄某,男,汉族。

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xx离婚时,在法庭上就财产分割问题原告提出被告退休时发放了一笔房屋公积金、企业年金等,但被告当庭否认,原告便信以为真。原告后得知被告在退休时得到房屋公积金、企业年金、独生子女费共计数万元,要求分割财产用于治病,但是遭到拒绝。原告认为,被告不但不救,还恶意隐瞒财产。因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被告在离婚时隐匿的财产x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与原告于2013xx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在财产分割方面我做出了最大让步,有两套房子(价值x元)归原告所有。在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和审判员的主持下,我与原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出资x元,我们的儿子黄某甲出资x元,由我自己出资x元购买一处房产,但是现在原告和儿子并未完全出资到位。另外,原告陈述我隐匿财产并不属实,上述财产已经用于我购买房产了,该房产儿子占有50%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xx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被告黄某名下的位于X号的房产(建筑面积x平方米)归原告王某所有;位于X号房产(建筑面积x平方米)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归原告王某所有和承受。

另查明,被告黄某于xx月退休,退休时,被告黄某所在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x元、企业年金x元、独生子女费x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复印件、x所出具的证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对原告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独生子女费一节,因该上诉财产系在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并未对该部分财产作出分割,故现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折款。因此,被告黄某应给付原告王某住房公积金x元(、企业年金x元、独生子女费x元。关于被告黄某辩称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放弃上述财产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黄某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黄某辩称其子尚有款项未完全给付的问题,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住房公积金x元、企业年金x元、独生子女费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和被告黄某各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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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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