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违约
来源:韩皓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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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建筑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商品房。双方约定:首付款人民币196446元整,贷款人民币430000元整。出卖人(即被告)应当在2012年6月30日前交付买受人(即原告)使用。
原告按约定,交纳了首付并办理了贷款,属于一次性付款。但被告却于2014年10月11日才交房。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2项规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逾期交房天数)的逾期违约金直到交付房屋为止,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相应的违约金。
【审理结果】
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2项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逾期交房天数)的逾期违约金直到交付房屋为止,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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